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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庭审中,原告陈述:

时间:2024-04-30 07:05:49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庭审中,原告陈述:

1.上次陈述是依据后录的200万,现在有当时下单的录屏100万。本案交易当时的直播原告也录屏了,当时是100万,但是因为不完整,所以起诉时提交了录的比较完整的后录的200万直播录屏;

2.原告在被告直播间的下单是为了送人,原告亲戚多不够送;

3.原告当时相信主播介绍说案涉商品价值一百万,现在相信价值一个亿。因为原告在购买后的五个月期间又深入学习了翡翠知识,按照主播陈述的名词,这个商品就值一个亿;

4.购买过程中假一赔三大家公认的想法是交易价格的三倍,但如果在公认之外双方达成其他共识,就可以不按公认的交易价格,而是按双方约定履行。本案直播间交易时主播说了是标价的三倍,可以用此推翻公认的交易价格,应按100*3来履行;

5.被告时奔在直播间发布的是格式条款,应按有利于原告的解释及按照有利于交易完成的解释来进行。而购买容易达成是因为高额赔偿,因为高额赔偿更有保障,卖家自信产品好才敢这样宣传;

6.原告是在拼多多买货,拼多多的特点就是让我们占便宜。直播间显示暴力打假就是想便宜冲击市场,且是清仓甩货给妈妈粉搞福利,商家知道他亏但是愿意给我们福利。在互联网上没有办不到,只有想不到,所以原告认为一千多块钱可以购买到100万的翡翠;

7.被告时奔没有误导原告,原告和时奔就是买卖合同,原告买的就是100万元的标的物,时奔不给原告标的物就要给原告100万元;

8.被告时奔强调100万商品一定要花100万才能买到,并不是所有事实都是这样,原告提供的案例就有1块钱买到1万元的热水器,基于的理由就是合理信赖,原告不需论证;

9.原告于202381日在宁波起诉,2023820日因为被告寻梦公司提出移送案件至上海,当时被告寻梦公司就知道被告时奔侵犯原告权利。之后被告寻梦公司法务与原告交流也知道被告时奔侵犯原告权利,原告与被告时奔交流时被告寻梦公司也监测到了被告时奔侵犯原告权利,但被告寻梦公司均未对被告时奔采取任何措施;

10.《拼多多商家直播管理规范》第2.1.2条规定拼多多有限制直播类目,附件一列明限制直播类目包括工艺品、收藏品,而涉案直播间主要售卖工艺品,被告时奔承认其售卖的就是工艺品、收藏品;

11.原告和拼多多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接受了拼多多服务协议,没有提示也没有告知;

12.寻梦公司对案涉店铺前几个措施都是罚款,但罚款不是法律上的必要措施,20231117日才下架但被告寻梦公司的证据是无效的,因为50%是马赛克。20231117日下架原告认可,但2023713日双方沟通直至20231117日才对直播货品进行下架,因此拼多多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13.被告寻梦公司措施不到位使得原告的损失扩大。2023713日原告与拼多多客服聊天记录表明拼多多客服已经知道被告时奔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且与时奔协商并沟通一定赔偿金额。2023年713日晚上时奔还在进行直播,这时标价200万。2023821日凌晨时奔卖货标价1,000万,这就是又扩大了原告损失。9月份时奔还在卖货,拼多多还未采取措施,现在原告标的物已经涨价到1个亿,该升值损失是拼多多没有下架造成的,导致原告损失扩大,因此被告寻梦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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